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2-04-01点击: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内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伙同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七)在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与多人一起进行违纪行为的;

(十)特殊时期违反校纪校规者;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违纪政治纪律者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信教、学经、参与宗教活动,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学习、生活用品,观看、收听、传播带有宗教色彩、宗教内容的书刊、影像制品、电子存储媒介等任何一种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传唤时弄虚作假、包庇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强取或恶意损坏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抢夺、敲诈勒索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本是双方个人的矛盾,但是因第三方的介入造成群殴的,对所有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

)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圣战等极端思想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缺勤者:

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按一个学时计算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连续两周无故未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实行劝退

(五)每学期连续一个月无故未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或将寻呼机、手机、电子辞典类工具带入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经提醒仍不改正者;或未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擅自更换座位者;或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擅自带走考卷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或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或为别人做假证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利用计算器存储的信息;或互对答案、抄袭别人的答案、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及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要求别人提供答案或替别人提供答案、或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挟带资料进入考场构成作弊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偷窃考卷、或在考场内外使用寻呼机、手机等电子产品交流考试信息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或因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理

(八)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一)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学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寝室熄灯后,在寝室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违规留宿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外,还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在学生宿舍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宿舍管理办法其它条款者,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严禁学生吸毒,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在校或离校期间下江、河、湖、塘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共道德规范、伦理者:

(一)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参与流氓团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或参与色情服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六)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团体在校内擅自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的名义举办跨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未经允许私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导仍不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离校期间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外出实习、实训、写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在请假、放假或者因其他原因离校期间,故意失联、不配合班主任和学校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学校管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是患病学生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病学生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间歇性精神疾病学生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纪行为的,不能免除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奖助学金及其他身份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偏袒他人及拉帮结伙的学生,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取消一切评选资格,并追回已经享受的奖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违纪事件的查实。学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违纪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违纪书面材料中签字的或者违纪当事人不在学校的,由班主任写书面说明补充至学生违纪材料当中。

发生在宿舍楼内,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由学生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违纪情况调查的记录和结论应尽快转交学生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汇总调查情况。

当学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系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并上报学生处,不得私自处理、包庇违纪违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拟处分。对学生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十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通过党支部会议讨论做出拟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批,系(部)在做出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违纪学生学将对其做出的拟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系部提交的拟处分决议进行事实和处分等级认定并提出拟处分决议上报院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十 处分决定权限。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

三十一  处分决定及送达。学对违纪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种类、违纪事实、理由、依据及学生申诉途径与申诉期限,处分决定自学正式文件下发时生效。

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撰写处分决定通知书,由系(部)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按照留置送达处理;学生本人不在的也可以采取快递和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通过后三种送达方式送达的,学生所在系(部)要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处分决定文书送达回证》中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察看期限一年。学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查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从学发文之日起一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奖励和资助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免去其职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给予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保卫处和学生所在系参加,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三十五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主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由工会、学生代表由学生会推选)3-5人组成。

三十六  学生如对学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十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三十八  处分解除时限。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态度端正,自受处分之日,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3个月(不含假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受到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不含假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后(以学发文时间为准)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毕业前三个月内受到处分的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主动的反思,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2.受处分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规章制度、没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3.处分已满考察期时限

(二)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除满足第一条基本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自治区、地区的各级大赛中获得奖励;

2.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20%或进步30%

四十  处分解除程序

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一式三份)

系(部)对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考察,确认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系(部)向学建议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处分时长的三分之一);如经系(部)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考察期限,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其他处分,原则上每次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重新考察)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一 各种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四十二  学生虽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四十三  各系(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处理,违纪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党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系(部)其他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共同参与,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后续思想教育工作。

四十四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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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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